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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斌峰律师 庞斌峰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承办过多起在县、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民事方面主攻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领域,在长期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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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庞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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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10201710467675

执业律所: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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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一起抚养权纠纷看未婚先孕

从一起抚养权纠纷看未婚先孕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后生育儿子徐某。由于男方的前妻容不下女方及儿子,将女方及儿子赶出家。后迫于周围压力,男方离开女方及儿子,并起诉至天台法院主张儿子徐某的抚养权。女方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调查与处理】

调查:

一、儿子徐某已满二周岁,并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二、男方生活条件较好,女方暂无工作。

三、男方家庭不认可儿子徐某。

四、女方家庭认可儿子徐某,并支持抚养徐某。

分析:

1、儿子徐某现随女方生活,女方家庭也认可,并支持抚养徐某,这是有利因素。

2、徐某已满二周岁,男方工作及生活条件比女方好,这是对女方不利的条件。

3、一般法院支持的抚养费在每月600元左右。

处理:

调解结案:儿子徐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一个未婚同居主张抚养权的案件,现在未婚同居的情况很多,势必造成未婚先孕的现象,在同居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就面临小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纠纷。在同居关系中女方属于弱势群体,又是主张抚养权的呼声最高的一方,而法院能支持的抚养费又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结案反而是对女方更有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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